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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县级文物保护的法律思考》
  • 作者:保管部 科技保护部  发布时间:2013-7-19  已被阅读:9806次
  •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井增利 日期:2013年07月17日 
       目前,我国正在对《文物保护法》进行重新修订,笔者拟就多年来从事县级文物保护工作的切身体会谈一些个人看法,以便专家参阅。
       县级文物保护工作是我国文物工作的最前沿,也是最薄弱的环节,广大从事基层文保工作的同志应该深有体会。全国自上而下执行的是同一部《文物保护法》,但县级面临的执法环境应该说是最为被动的。一是由于对法律的认知度不同,当地政府对于文物保护法的执行存在一定偏差,经济发展高于一切,因此法律的落实大打折扣,甚至出现“法人违法、执法不力”的窘境,《文物法》形同虚设,文物保护为经济建设让路的现象屡有发生;二是由于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是隶属于当地政府下辖的政府机构,其经费、人员均需要由本级财政供养和调拨,因而日常文物工作者在执行《文物法》时存在一定顾虑,很难保证执法的独立性和彻底性;三是参与文物管理执法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急需在文保业务、法律学习方面加强培养和提高,确保基层工作者在执行《文物法》过程中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举一个很好的例子:陕西唐陵的管理曾是当地很头疼的工作。由于唐陵大多依山为陵,周边群众千百年来形成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习惯,唐陵一带“炸山采石”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唐陵风貌,广大文物工作者采取了张贴通告、教育罚款相结合的手段进行了较为艰苦的管护,然而几经波折,收效甚微。自2004年至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唐帝陵保护范围内非法开山采石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对违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分别对唐陵所在各县的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此项工作经过数年的不懈努力,破坏唐陵风貌的不法行为终于得到有效遏制。陕西唐十八陵的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目前关于唐陵管理的有关法律正在酝酿之中。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法》有充分的认识,对文物保护工作足够重视,那么对此项法律的执行和落实一定会有力而彻底的。因此,在进行新一轮《文物保护法》修订时,对相关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举措进行鼓励和制约,将会对今后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起到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关于县级文物保护工作的经费管理和人员培训,亦应在《文物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建议在年度经费预算和拨付方面有所涉足;至于人员培训工作,亦应依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并进行考核监督,确保法律执行和业务工作的科学开展。
        一部法律的出台,需要各个方面的人参与其中,根据工作实情,考虑未来事业发展,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工作,尽量避免“有法难依、人情执法”的被动局面发生,使《文物保护法》真正成为广大文物工作者的工作指南和利器,这才是我们重新修订文物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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