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博物馆条例》已经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9日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3月20日,国家文物局召开宣传贯彻《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电视电话会议,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发表讲话,对《条例》进行了解读,并部署了贯彻实施《条例》的六项重点工作。以下为讲话全文,略有删减。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首先,《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时期博物馆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博物馆事业,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战略高度,大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我国博物馆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博物馆门类日益丰富,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渐成风尚,初步形成中国特色博物馆发展新格局。目前,全国博物馆总数已达4165家,其中非国有博物馆总数已超过811家。全国博物馆每年举办2.2万个展览,年接待观众6亿多人次。特别是2008年免费开放以来,博物馆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社会影响和积极作用显著提升,博物馆事业的专业化、现代化、社会化步伐大大加快。
然而,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我国博物馆总体数量还比较少,管理运行还不够规范,社会服务能力还明显不适应。尤其是在促进社会参与、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等方面,仍然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社会各界要求制定《博物馆条例》的呼声十分强烈。国务院颁布的《博物馆条例》,结合我国博物馆事业发展实际,针对亟待解决的一些重要问题,对博物馆的性质宗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管理运行、社会服务以及政府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为规范和促进博物馆建设发展、健全和完善博物馆管理,有效发挥博物馆社会功能,提供了强大的法制保障。《条例》的出台必将对博物馆事业繁荣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博物馆事业深化改革的要求。在新形势下,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面临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博物馆的社会化程度还比较低,社会服务质量和水平还不高,体制机制不畅不活阻碍了博物馆的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不少博物馆特别是非国有博物馆还面临着生存的压力。这些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公共博物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条例》通篇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博物馆事业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三,《条例》的颁布实施,加快了博物馆事业法治化进程。长期以来,博物馆建设发展中始终存在一些亟待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博物馆立法的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博物馆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虽然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及一些地方政府,先后制定了一些涉及博物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促进和规范博物馆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些规章文件层级较低、效力有限,难以解决博物馆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
正是清醒地认识到博物馆立法对于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国家文物局早在2007年就启动了《博物馆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博物馆立法不仅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也为此做了大量细致、认真的调研、论证、协调工作。《条例》草案数易其稿,多次以不同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条例》为博物馆科学定性、准确定位、合理定责,为博物馆规范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博物馆社会服务作了明确要求,是一部全面推进博物馆事业依法发展的里程碑式的行政法规。以这个法规为依据,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将会陆续出台,以《条例》为核心的博物馆法规制度体系,将会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博物馆事业法治化水平将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主要有六点:
(一)博物馆属于非营利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条例》规定,博物馆是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此可见,博物馆属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具有公益属性,是特定使命和宗旨的非营利组织。设立博物馆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要承担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条例》第一条明确宣示了立法目的,即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条例》要求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双为方向”和“三贴近”原则,旨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应当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博物馆还应当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对教育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科学研究等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博物馆要突出教育功能。教育是博物馆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的核心目的。博物馆开展教育活动、学校利用博物馆开展教育活动、博物馆为学校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帮助等,都是博物馆教育功能的体现。《条例》规定:博物馆应当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进行讲解;学校寒暑假期间,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博物馆还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
(三)鼓励全社会参与博物馆事业。博物馆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离不开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为此,《条例》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并通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馆积极性。同时《条例》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此外,《条例》在多渠道筹措资金、免费开放经费支持、博物馆经营活动、法律责任等方面,也都充分体现了公平对待国有与非国有博物馆的原则。
(四)行政监管与政府服务并重。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政府的规范和引导,对博物馆进行规范管理,也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为此,《条例》明确了监管主体,即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明确了监管方式,如通过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的宏观管理,通过登记、备案等实施的微观管理,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的强制管理等。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强化政府服务,充分调动博物馆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是大势所趋。因此,《条例》也规定了政府服务的具体内容,如对博物馆依法实行税收优惠,文物主管部门及时公布博物馆信息,政府对免费开放博物馆给予经费支持,教育和文物部门共同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等。监管与服务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博物馆依法建设和发展、正确发挥社会功能,因此两者缺一不可。
(五)博物馆建设应当坚持功能优先原则。近年来,博物馆建设不顾实际功能需要,贪大求洋,标新立异的不良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藏品不多,展示不够,馆舍利用率低,缺乏吸引力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为解决以上问题,《条例》除对博物馆设立条件、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作了基本要求外,还特别规定“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建设博物馆,主要就是收藏、研究、展示藏品,向社会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不论是新建、扩建、改建还是利用已有旧建筑作博物馆,都应当将发挥博物馆社会功能作为核心目的,将藏品保管、陈列展览作为核心考虑要素,并以此为基础综合规划博物馆建设。
(六)支持博物馆文化产品开发。设立博物馆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国际博物馆界公认的准则,这是博物馆的非营利组织性质所决定的。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禁止博物馆从事经营活动。国内外博物馆发展实践表明,博物馆文化产品开发,既是博物馆文化推广与宣传、满足公众多层次需求,又是博物馆获得一定经济收入、促进博物馆可持续发展的普遍做法。因此《条例》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通过合法经营收入,补充博物馆发展资金,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博物馆在开展商业经营活动时,必须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不得违反和削弱博物馆的性质、宗旨和使命,其收益应当用于博物馆的运营和发展。为此,对于博物馆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界限,《条例》作了明确要求。
三、贯彻实施《条例》的几项重点工作
(一)加强《条例》的宣传普及。全国文物系统要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将《条例》的学习纳入党员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列入学习日程。要积极向政府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宣传《条例》,争取政府支持,协调推进工作。要通过培训、研讨等方式,让每一位博物馆负责人和员工切实掌握《条例》的规定,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要向有意创办博物馆或者支持博物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条例》的公平精神、鼓励措施、规范要求,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事业的积极性。要把宣传《条例》作为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的一项重要内容,列为博物馆行业培训必修课程。为便于学习贯彻《条例》,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各地要将其与《条例》结合起来贯彻。
(二)积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条例》授权立法事项需要尽早完成,有些比较原则的规定有必要加以细化,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作相应清理,《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有些还需要加以健全和完善。今年国家文物局将制定发布《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编制《博物馆建设标准》和《中国博物馆教育指南》,出台《关于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性意见》和支持博物馆文化产品开发的政策性文件等。
(三)积极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博物馆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博物馆管理。建立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探索,总基调是积极稳妥推进。今年上半年要完成博物馆理事会制度试点工作,下半年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在2016年年底前,争取一半以上的省级博物馆建立理事会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加快构建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
(四)切实增强博物馆教育功能。文物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教育部门沟通协作,按照《条例》的要求,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博物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博物馆要主动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要进一步完善与教育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联系机制,主动结合中小学课程和教学计划,增加面向学生的陈列展览,创制富有特色的教育活动项目,充分发挥展览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方面的独特作用。积极利用现代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开展数字博物馆和智慧博物馆建设,丰富和拓展公众参观体验。按照国家文物局2015年工作要点,要继续落实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的展览策划征集工作,推进利用多种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率,让馆藏文物活起来的工作。
(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条例》对发挥博物馆行业组织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将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作为博物馆行业组织的重要任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博物馆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将适合由博物馆行业组织实施的职责进行转移,共同推动博物馆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中国博物馆协会及各地博物馆行业组织,应着力推动行业自律和博物馆质量提升,推动博物馆评估的规范化、科学化;同时要在博物馆设立辅导、陈列展览内容审查、教育项目创制等工作中,积极提供科学专业的服务。
(六)规范权力运行、严格依法行政。《条例》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一部新的重要法规,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博物馆领域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依据和标尺。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牢固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施政理念。要认真依据《条例》,切实履行对博物馆的监督管理职责、设立备案职责、藏品建账建档管理职责、陈列展览备案等法定职责,对《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要及时发现,依法查处。现有规定与《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条例》为准;对与《条例》精神不符的具体规定要列出清单,逐一清理、废止、修订与完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办法,做好有关职能、机构、人员的配置,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