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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仿古制品假冒文物——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从蚌埠市仿古制品市场的状况谈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
  • 作者:保管部 科技保护部  发布时间:2013-5-14  已被阅读:8496次
  • 来源:中国文物学会 作者:钱仁发 日期:2012年09月25日

        《文物保护法》自二00二年修订公布以来,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和完备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本人在此结合学习《文物保护法》,就蚌埠市仿古制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谈谈文物市场中仿古制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问题。

        一、仿古制品市场兴起的原因探究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间收藏勃然兴起,收藏范围之广、收藏人数之多前所未有。各地古玩市场、旧货市场也应运而生,造成了对各类古玩及工艺品需求大量增长,从而也带来了文物仿古制品生产、流通的迅速发展。

        从蚌埠市的情况来看,以仿古玉为代表的仿古制品的生产、流通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业内人士都知道,蚌埠市仿古玉等制品的生产、经营在全国已小有名气。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之多、从业人员之多在全国绝无仅有,现在全市有仿古玉器生产厂(坊)约3000家,仿古青铜器生产厂(坊)过10多家,古玩商城中有经营各类古玩物品及仿古制品的单位近120家,全市从业人员达6万余人。可以说蚌埠市是仿古玉器、仿古青铜器生产经营的主要聚集地之一。另一方面,玉器、青铜器仿古制品的数量之大、“做旧”的水平之高在全国绝无仅有。现在一些仿古制品生产单位能够生产出工艺水平很高的产品,有些产品确可以以假乱真。据推测蚌埠市仿古玉的产值每年超过20亿元,可以说蚌埠市是全国玉器、青铜器仿古制品的主要集散地之一。

        蚌埠市的仿古制品行业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中国的玉文化在蚌埠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左传》载:“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著名的荆山之玉——和氏璧也与蚌埠有关,至今怀远荆山上还留下了许多传说和古迹;近年来,考古人员在怀远龙王庙遗址、五河台子山遗址先后发掘出土了一批原始社会时期的玉器和制玉工具,2008年蚌埠双墩春秋钟离国君柏墓中出土了13件精美玉器,在市博物馆我们可以看到当地各时期的精美玉器,可见蚌埠玉器生产制作的历史悠久、绵延不绝。

        其次,蚌埠现代玉器的制作自建国开始就有了。1958年3月蚌埠玉雕厂前身——综合工艺社凭借一件玉雕产品“链条瓶”,打开了市场,蚌埠玉雕从此开始了兴盛之路。从1961年开始,凤阳工艺厂、淮南玉雕厂等相继并入蚌埠综合工艺厂,来自扬州、苏州、上海、南京等地的一大批玉雕艺人作为支援城市建设来到了蚌埠。1964年逐渐壮大的综合工艺社正式更名为蚌埠玉雕厂,蚌埠玉器因玉雕厂的成立而走向兴盛。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蚌埠玉器行业也迎来了辉煌期,由于当时没有完备的管理规定出台,蚌埠市生产的仿古玉、仿古青铜器等让一些商贩运到港澳台及东南亚等地被当作真文物大量收藏,从而掀起了蚌埠市仿古制品生产的高潮,到1996年仿古制品的生产达到了鼎盛时期,并由此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不仅积累了经验、技术,建立了固定的购销网络,而且造就了一批专业人才,成为了蚌埠市的特色优势。仿古制品生产也成为了蚌埠市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当地扩大__再就业、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也较好地满足了消费者玩赏、收藏的需求。

        从全国范围来看,国内的仿古瓷器、仿古字画及古玩市场等近年来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这其中发生的仿古制品冒充文物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规范仿古制品生产经营必要性的分析

        文物仿古,古已有之。生产制作仿古制品,本身是一项对古代工艺研究、揭示文物特征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研究文物、利用文物、保护文物。现在人们摹仿古代工艺品来生产,主要是供品味、玩赏、收藏,可见仿古工艺品的实质就是现代工艺品。

        现阶段,有些仿古制品生产制作的工艺及过程其实并不复杂,生产成本相对来说也不很高,但由于仿古制品在制作过程中被人为地增加了大量的历史元素,使得仿古制品的经营可以获得比作为工艺品高得多的利益,导致了一些生产、经营者刻意制作仿古制品来冒充文物以获取暴利。仿古制品主要是“仿古”,没有与所仿的器物有明显区别,这就为冒充文物提供了可能;而收藏成为了时尚,收藏者所追求的却是历代古玩,文物本身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市场上可流通的文物越来越少,这就为冒充文物的仿古制品提供了市场;加之流通环节的管理欠规范,这就为一些仿古制品得以换个时间换个地点被当成文物流通提供了条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现阶段各类仿古制品(包括仿古字画、仿古瓷器、仿古玉器、仿古青铜器等)的生产、经营过程均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并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如:

        1、从生产目的来看,冒充文物,追逐暴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户通过正当的生产经营行为取得合理的利润是正常的。但一些仿古制品的生产经营者不是站在大产业、大文化的角度来对待仿古制品的生产经营,看中的只是眼前利益,他们从一开始进入仿古制品的生产领域就把仿古制品的生产当做了牟取暴利的手段,追逐暴利成为了最终目的,这就给正当的工艺品生产经营染上了别样的色彩,也使得真正以研究、制作工艺品为目的的正当行为沦为了“造假”。

        2、从生产过程来看,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国家有关部门对文物的复制已有明确规定,复制文物,必须报批,获得批准。而有些生产单位在复制时却不报批,也有些生产单位不办理任何手续,甚至个别的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更多的单位在生产制作时并非是复制某一件具体的文物,而是“仿制”一个时代、一个类别的文物,其中有些生产单位,通过追求制作“精品”来获取高额利润,在用料、设计、制作等每个环节都一味地模仿古代文物,按照“复制”的要求来“仿制”,生产出了一些工艺水平很高的产品,甚至使得一些行家、专家都惨遭蒙骗。这些产品流入市场,增大了对文物的监管难度。

        3、从流通手法来看,单线联系,欺蒙唬骗。仿古制品最终市场销售的价格相对于生产制作的成本来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范围,但由于生产出的产品要冒充文物追逐暴利,有些经营者就有意不通过合法渠道进行销售,一些收购商人直接上门收购,集中运往外地。在销售时既不标明是仿古制品,也不标明销售价格,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唬着卖,黑宰”,使一些眼力较差的消费者上当受骗。这也让一些文物贩子有了可乘之机,在其他地方诱发出了文物盗掘、走私、倒卖等犯罪活动的发生。

        4、从最终结果来看,以假乱真,扰乱市场。现在仿古制品让收藏爱好者上当已比比皆是,被海关当作文物查扣已不足为奇,被博物馆当作文物收藏也已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一件仿古玉制品被一些知名专家当作真品估价几十个亿的事件。一个工艺厂老板就曾自豪地说,他的产品现已被国际上一著名博物馆收藏。这种行为对文物市场及文物工作都造成了较大危害。

        我们知道,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是历史上各时代人们留下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是历史的佐证。文物仿古制品冒充文物不仅可以扰乱市场秩序,而且扰乱整个文物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方面,由于仿古制品占据着大量的市场,增大了对文物的监管难度,经营户在对付检查时可将文物说成是仿古制品以蒙骗管理人员,而在销售时又可将仿古制品当成文物欺骗消费者,造成一些收藏单位和收藏者花了大钱买了赝品,使国家和收藏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仿古制品经营上的“欺、蒙、唬、骗”使得文物市场上没有文明诚信可言,与我们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用先进文化满足人们需求的要求格格不入。

        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仿古制品被当作文物进入收藏领域,本身就是对文物的否定。当数量巨大,将影响我国收藏文物的真实性,一旦达到一定程度,由量变到质变,就有可能成为错误的信使,使文物作为历史佐证的客观性、权威性受到怀疑。一件仿古青铜器上的纹饰、铭文本身说明不了问题,而成千上万出土青铜器上的符号正是历史学家、考古学家研究的对象,假若大量没有标识的仿古制品被收藏且由后人当做真品加以研究,改变历史也就成为了可能。仿古制品冒充文物不是对文物个体的破坏,而是混淆文物的真假,扰乱文物收藏、文物鉴定、文物研究整个领域的正常秩序,使文物工作的基点受到质疑。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水平及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仿古制品的工艺水平将可以越来越高,仿古制品的数量也可以越来越大,这种危害也将可能是愈演愈烈的。保护文物不仅仅要保护文物本身的完好,而且要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客观性不受破坏,要保护文物本身所带有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不被侵犯。这一点正是我们在__学习、贯彻《文物保护法》中所要全面理解、认真落实的。

        文物市场主要是从事文物及其相关物品经营的场所,国家有关部门对规范市场及仿古制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执行,这其中既有社会中一些人对此问题有模糊认识(怕把市场管死了),也有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适应要求(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责不明、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力量不足)、还有管理规定自身的不完善(对文物仿古制品的生产规定不明确,有些管理依据不充分)等,从而造成了对市场上仿古制品的管理难以到位。加上经营人员的唯利是图,致使仿古制品冒充文物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并有着漫延之势。

        三、抑制仿古制品假冒文物措施的探讨

        《文物保护法》为加强文物保护提出了要求,其中第二条明确提出了“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受国家保护,这表明对文物的保护不仅仅要保护文物本身的完好,而且要保护文物所具有的历史上各时代的特征和文化内涵。同时文物法第五章还对民间收藏文物的问题做出了适当而明确的规定,对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在这里,“合法收藏的文物”其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真文物。因此,保证市场上流通文物的合法性、真实性是文物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不能因为仿古制品古已有之且没有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害而放松管理,也不能因为仿古制品的出现给我们工作带来影响而禁止仿古制品的生产经营。我们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应坚决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努力培育文明、健康、有序的文物市场秩序。

        为了做好对市场上仿古制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蚌埠市进行了积极地探索,从服务、引导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一方面,市委、市政府对仿古玉器的生产经营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通过“放水养鱼”的管理模式,在办证、税收等各方面给予帮助,让其合法经营,并通过建立玉雕协会等民间行业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另一方面,规范市场,加强管理,从2008年开始,蚌埠市在光彩大市场中先后投资四亿元,进行四期建设工程,建成了“蚌埠玉器城”,将市内原各区域的经营户大部分集中到了玉器城中,统一管理、规范经营,现在光彩市场中经营户已达2000多户,2011年被国家文化部授予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称号。同时蚌埠市政府还通过定期举办“玉器奇石古玩博览会”等为经营户搭建平台、招来客商、扩大影响。现在蚌埠玉器市场有了很大的改变,过去专门生产仿古产品的一些经营户转向了生产特色工艺品,更有一些经营户专门生产高档工艺品、打造出了仿古精品,市场上出现了多元化的生产格局。通过实行规模化集中管理,蚌埠玉器城不仅社会影响扩大了、产值产量增加了、产品档次提升了、经营服务规范了、园区环境改善了,而且推出了部分的“名店”、“名品”和“名人”,很好地引导了经营户合法守法经营,市场逐步地走向了健康有序的轨道。

        蚌埠市的做法实际上就是采用“堵”和“疏”相结合的办法,对仿古制品市场进行了有效地管理。这给了我们很好的启迪,也为我们在仿古字画、仿古瓷器等各类仿古制品市场管理中摸索出了好的经验。只有真正做到了“堵”、“疏”结合,才能保证市场的活而不乱。“堵”,即采取有力措施管住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把仿古制品冒充文物的各种渠道堵住。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应依据《文物保护法》制定完善的《文物仿古制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文物仿古制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建立经营人员上岗制度、文物仿古制品上市制度等,严禁地下生产、黑市交易,使对仿古制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强调上市流通的仿古制品必须标有明确的标识,如品牌、生产单位名称(制作人)及生产日期等,对经鉴定未做出标识的文物仿古制品不允许上市流通,并可要求整改或销毁。对有意以假乱真、扰乱文物工作秩序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可以解决管理部门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又可以从源头上彻底杜绝仿古制品冒充文物的可能。“疏”,即采取有效办法把仿古制品在市场上作为工艺品的销路疏通,避免仿古制品冒充文物。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职责,努力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营造文明诚信的市场环境,引导生产者、经营者、收藏者合法从事仿古制品的生产、经营、收藏。在坚决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做好对市场的监管、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将各个零星分散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起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生产经营观念,开展创品牌活动,通过推出一批书画、瓷器、玉器、青铜器等的仿制名人、名厂(店)和名品,促进生产者堂堂正正地标出自己的品名。也可采取各项优惠政策鼓励规范生产和经营。在对民间收藏者、消费者的引导上,要让他们转变认识,认识到仿古制品也有精品,仿古制品也值得收藏,可通过举办招商会、仿古精品展等形式在收藏者中掀起收藏、玩赏仿古精品的热潮以开发仿古制品市场,使收藏仿古制品作为一个收藏门类而成为时尚,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满足消费需求,避免仿古制品对文物的损害。

        总之,仿古制品市场的兴旺标志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提高。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保护文物的职责,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做好对仿古制品的管理,促进市场繁荣、规范市场秩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作者:埠市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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